青浦人才网 热线:1822140689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招聘公告

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青浦人才网 时间:2021-09-14 作者:青浦人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落实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快集聚符合青 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建立和规范本区人才公寓供 应制度,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青府办发〔2016〕107 号)实施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更好地服务青浦区内各类人才的租房需求,着重缓解区内 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引进人才的阶段性居住困 难,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二条 (工作机制) 建立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经委、 区科委、区房管局、区人口办、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等部门(单位) 组成,牵头部门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人才公寓联席会议定 期召开,就人才公寓供应及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拟 定季度或年度供应计划,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实 施,重大事项还须经区委专题研究后实施。同时,建立健全联动 工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分工明确、合力推进。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督 促处理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引进人才认定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才公寓人员的相关资格、准入标准、 相关补贴对象和标准等进行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相关人才提 供其他全过程服务。 区经委负责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就产业导 向、领域、有关资质及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区科委负责对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就有关 资质、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区房管局负责房源筹措,负责全区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制定及 推进,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区人口办负责牵头相关街镇落实人才公寓租后人口管理工 作,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管理等。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质审核、 房源调配、轮候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街镇、区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区职能部门(单位)配合做好 相关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供应对象) 

            (一)优先供应的对象。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 人计划”人才等国家级人才;上海“千人计划”人才、领军人才 等省部级人才;青浦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首席技师等区级人 才;《青浦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中列明应提 供相应人才公寓的人才。

            (二)优先供应的单位。优先供应的单位包括: 

    1.上年度区纳税百强企业、正在推进中的市(区)重大项目、 已经与区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重点项目、总部类项目以及“三大 两高一特色”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平台的重点企业(由区经委认 定); 

    2.上年度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由区人社局认定);

    3.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区科委认定); 

    4.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中的单位和社会组织(由区相关职 能部门认定);

    5.其他需要优先供应的单位(由属地单位或部门提出,经区 职能部门确认后报联席会议认定)。

            (三)一般供应对象。注册和纳税在青浦的企业中引进的符 合《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的专业技 术人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才等;青浦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其他机构中符合《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中相关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供应原则)

       1.人才公寓为解决各单位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依据房源、 申请情况等实行动态供应。 

       2.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顺序依次为:优先供应的对象、优先 供应的单位中的对象、一般供应对象。 

       3.列入第四条第一款的对象,原则上按需供应。 

       4.列入第四条第二款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的供应单位, 原则上一次供应不超过 20 套,累计不超过 40 套。 

       5.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对象,供应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供 应计划的 25%,其中教育和卫生人才由区教育局和卫计委根据总量 统筹优先安排,其他由区人才办视情统筹安排。

       6.列入第四条第二款第 5 条的供应单位,原则上一次申请不 超过 10 套,累计不超过 20 套。

       7.一般供应单位,原则上一次申请不超过 5 套,累计不超过 10 套。 

       8.供应原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房源 供给等情况变化可由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区委研究后适当进行调 整。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入住本区人才公寓的人员必须符合《青浦区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并按该文件要求填报好《公 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入住本区人才公寓的 人员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 120 分或模拟打分达到 120 分;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如尚未取得《上 海市居住证》,由申请单位承诺该人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居住 证,且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达到 120 分。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人才引进已落户上海的,需提供人 才引进的依据材料;本市户籍非引进的,需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 (需学历鉴定),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评聘结合)等。 上述条件仅作为人才公寓申请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区人才 办还要根据人才的积分、学历、职称、业绩、发展潜力以及人才 所在单位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主体:申请本区人才公寓的主体是单位,个人必须通 过单位申请。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员登录青浦人才网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网站下载并填 报《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审核表》,备齐相关附件材料,交所 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预审后,由街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 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交区公租房运营机 构(或区人才服务机构)收件及流转,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单 位和申请入住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审核表》(详见表 格附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所获业绩、荣誉证明。

       (2)其他材料:①非本市户籍的引进人才,须持有《上海市 居住证》,提供 120 分积分达标通知书或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居住证积分的证明(预受理回执单);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7 — 条件的引进人才,如尚未取得《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所在单位 出具的该人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居住证的承诺书,以及居住证 积分模拟打分达到 120 分的相关证明;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 人才引进已落户上海的,需提供人才引进的依据材料;本市户籍 非引进的,需提供本人本科及以上学历(需学历鉴定)证明,或 中级及以上职称(需评聘结合)证明。 

       (3)其他人才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批决定) 区人才办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专题审议,再由区委研究确定后,最终由区人才办提交区公租房 运营机构办理相关供应手续。

       第九条 (轮候) 申请入住人员经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获 得人才公寓准入资格,准入资格有效期为 2 年。因房源适配等原 因,申请对象未进行选房签约,自动进入轮候。轮候期最长不超 过准入资格有效期。 轮候期内房源数量紧缺时实行全区统筹。并根据第五条中第 2 条顺序,依次供应。

       第十条 (租金水平) 区人才公寓房源由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 行市场租金评估,用于人才公寓时实施租金优惠,按市场评估价 格的 80%左右计算,具体价格依每套面积而定,实行一房一价。且 — 8 — 每年调整一次(合同期内不调价)。物业服务费由公租房运营机构 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管理) 区人才公寓满足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阶段性住房需求,合同 期限一般不低于 1 年(即 12 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本区累 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6 年。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 定使用人才公寓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 对人才公寓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和继承权,不得转租、转借。 租赁管理及退租管理按《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申请单位注销或迁移、入住人员离职等 情况,公租房运营机构有权收回人才公寓。街镇、园区按照属地 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区人才公寓承租人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和经 常性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人才公寓申请单位及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如申请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 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 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继续 享受租房的资格,收回所提供的房源。有关法律责任按《青浦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 — 9 — 件存在重大差异;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 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 充材料、不配合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2.申请单位及申请入住人员有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报区相关职能部门,由该部 门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人社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效。 

分享到: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5-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灵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沪ICP备15007885号-8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繁公路199弄15号 EMAIL:917735408@qq.com统计

上海灵炼人才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沪)人服证字[2023] 第1200019323号 Powered by 青浦人才网

用微信扫一扫